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诸暨新华宜针织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诸暨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应支付原告诸暨新华宜针织有限公司车辆损失款60000元,并支付该款自2013年5月21日起至款还清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损失,款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300元,依法减半收取65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3-24 |
| 发布日期 | 2020-04-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