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4-03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象山县工业投资公司
象山县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华丰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舟山安达会计师事务所
舟山传润置业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破产债权确认纠纷
法院 浙江省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确认原告象山县工业投资公司、象山县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对舟山传润置业有限公司享有工程优先债权(本金债权)61728464元(不包括已经被传润置业公司管理人确认的工程款优先债权32674440)、违约金债权11928059.67元(不包括已经被传润置业公司管理人确认的违约金普通债权13503319.61元),共计73656523.67元。

本案案件受理费80元,由被告舟山传润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双方当事人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在上诉期满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裁判日期 2020-01-10
发布日期 2020-04-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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