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4-03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象山支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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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象山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象山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赔偿原告***、***因交通事故造成的医疗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家属办理丧葬事宜的损失(交通费、误工费、食宿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损失196978元;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在鲍成康的遗产范围内赔偿原告***、***因交通事故造成的医疗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家属办理丧葬事宜的损失(交通费、误工费、食宿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损失500301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814元,由原告***、***负担3011元,由被告***在鲍成康的遗产范围内负担880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王 强

人民陪审员  费继军

人民陪审员  邬迎光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代书 记员  吴东杰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2020-04-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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