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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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兴业消费金融股份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兴业消费金融股份公司借款本金156,053.37元;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兴业消费金融股份公司截至2020年3月15日的利息135.03元以及自2020年3月16日至实际还款日止的逾期利息(以本金156,053.37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收); 三、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兴业消费金融股份公司律师代理费1,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721.88元,由被告***、***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金融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5-26 |
发布日期 | 2021-10-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