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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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法院 | 河南省原阳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偿还原告深圳市诚信祥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代偿款1798元及利息(以1798元为基数按照年息6%从2018年5月8日计算至全部款项还清之日); 二、驳回原告深圳市诚信祥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之日起七日内向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费,并将交费凭证交本院查验,逾期视为放弃上诉权利。 |
裁判日期 | 2018-12-12 |
发布日期 | 2019-12-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