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赤峰海达电器有限责任公司 海城市新成达电子有限公司 海城市银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租赁合同纠纷 |
| 法院 | 海城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赤峰海达电器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海城市新成达电子有限公司租金30万元; 二、驳回原告海城市新成达电子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400元,由被告承担5647元,由原告承担753元。此款已由原告垫付,在被告履行义务时,加付5647元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 裁判日期 | 2019-12-25 |
| 发布日期 | 2020-04-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