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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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2019)豫1481民初8618号民事判决第二项、第三项,即:“二、***赔偿***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共计6434.2元(先行赔偿的21300元已扣除),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三、驳回***的其余诉讼请求。” 二、变更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2019)豫1481民初8618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国元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城支公司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交通费、鉴定费共计68281.5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5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494元,共计1994元,由国元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城支公司负担494元,由***负担700元,由***负担80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0-03-23 |
发布日期 | 2020-04-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