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执行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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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宁乡县和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
类型 | 申请执行人:宁乡县和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宁乡市花明北路99号。 |
案号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法院 | 宁乡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文 学 审 判 员 李 斌 审 判 员 陈卫卫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九日 代理书记员 欧利兰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关联失信被执行人(2019)湘0124执4386号执行法院:(2019)湘0124执4386号发布日期:2020-04-06(2019)湘0124执4386号执行法院:(2019)湘0124执4386号发布日期:2020-04-06(2019)湘0124执4386号执行法院:(2019)湘0124执4386号发布日期:2020-04-06关联限制高消费***企业名称:-案号:(2019)湘0124执4386号立案时间:2019-10-18***企业名称:-案号:(2019)湘0124执4386号立案时间:2019-10-18***企业名称:-案号:(2019)湘0124执4386号立案时间:2019-10-18 |
裁判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20-04-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