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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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三河支公司燕郊营销服务部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东城支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保险纠纷 |
| 法院 | 河北省三河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东城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赔偿原告***保险金83000元; 二、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三河支公司燕郊营销服务部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赔偿原告***保险金3316.95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958元,减半收取计979元,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东城支公司负担938元,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三河支公司燕郊营销服务部负担41元(均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本院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7-12-20 |
| 发布日期 | 2020-04-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