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商丘市南方货运有限公司三分公司 五河县通顺运输有限公司 商丘市南方货运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商丘市南方货运有限公司、五河县通顺运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共同支付给原告***、***人民币199,923.82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781元,由被告商丘市南方货运有限公司、五河县通顺运输有限公司负担4,298元,原告***、***负担2,48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02 |
| 发布日期 | 2020-04-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