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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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中科院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徐州淮新置业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徐州淮新置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中科院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设计费473.25万元;中科院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应于收款之日起五日内向徐州淮新置业有限公司交付符合合同约定的相同金额的发票。 二、徐州淮新置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中科院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逾期付款利息(以65万元为基数,自2020年11月23日起;以408.25万元为基数,自2021年3月24日起;均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三、驳回中科院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或其他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迟延履行金。 案件受理费21866元(已减半收取),由中科院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负担1124元,徐州淮新置业有限公司负担20742元;保全费5000元,由徐州淮新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08-06 |
| 发布日期 | 2021-10-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