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10-28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云龙区城南家衡钢模租赁站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法院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维持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2020)苏0303民初2012号民事判决第二项,即“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云龙区城南家衡钢模租赁站租金钢管18562.3米、扣件57926个、短管836.2米。如不能返还,按照钢管、短管5000元/吨、扣件5元/支的标准赔偿损失合计为636031元”;

二、撤销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2020)苏0303民初2012号民事判决第一、三、四项;

三、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云龙区城南家衡钢模租赁站支付租金288364.35元及利息(以288364.35元为基数,按照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二倍,自2020年5月1日计算至付清之日);

四、驳回云龙区城南家衡钢模租赁站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6225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21225元,由云龙区城南家衡钢模租赁站负担5645元,由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1558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3907元,由云龙区城南家衡钢模租赁站负担1207元,由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1270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2021-10-25
发布日期 2021-10-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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