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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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石河子市隆华汇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法院 |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石河子市隆华汇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股份转让款24000000元、资金收益9843287.67元(暂计算至2021年8月3日、实际计至款项履行完毕止)、违约金(以24000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9月29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石河子市隆华汇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243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生效后,义务人应在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内自动履行。如义务人不履行本判决确定义务的,权利人可自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内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执行期间人民法院有权依法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搜查、拍卖、变卖义务人的财产等强制措施;依据情节限制义务人高消费、纳入失信名单,向社会公布并通报征信机构,依法予以信用惩戒;对拒不履行的义务人,人民法院可以采取罚款、拘留等措施,直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裁判日期 | 2021-08-06 |
发布日期 | 2021-10-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