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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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偿还原告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借款本金201956.82元及截至2021年3月12日的罚息35679.04元; 二、被告***自2021年3月13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给付原告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罚息,以本金201956.82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8%上浮50%计算; 上列一至二项被告应偿付原告之款项,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付清;若逾期给付,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43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缴纳,逾期未予缴纳依法强制执行。应予退还原告243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8-19 |
发布日期 | 2021-10-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