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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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沈阳久强农牧有限责任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新民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沈阳久强农牧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40,000.00元; 二、被告沈阳久强农牧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原告***支付以借款本金40,000.00元为基数按月息1分计算的利息,利息从2019年2月4日计算至欠款还清之日止。 如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00.00元,减半收取400.00元,由被告沈阳久强农牧有限责任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本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9-15 |
发布日期 | 2021-10-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