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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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贵州修文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结案通知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贵州省修文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贵州省修文县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0)黔0123执347号 申请执行人:贵州修文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邢昉,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执行人:***,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修文县人民法院(2019)黔0123民初2544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受理申请执行人贵州修文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支付申请执行人贵州修文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50000.00元并支付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857.00元、申请保全费786.00元并承担案件执行费675.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将案件款支付给申请执行人贵州修文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一项、第十五条的规定,通知如下: 修文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黔0123民初2544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生效法律文书的内容已执行完毕,本院(2020)黔0123执347号案件执结。 特此通知 审判员 薛顺利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郑家凤 书记员杨年 |
裁判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20-04-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