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贵州清镇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王庄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贵州省清镇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限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贵州清镇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王庄支行借款本金119528元及利息(利息以120000元为基数,从2017年6月21日至2018年5月25日按月利率9.8958‰计算,从2018年5月26日至2019年7月17日按月利率14.8437‰计算;以119528元为基数,从2019年7月18日至本金清偿之日止按月利率14.8437‰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496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2-30 |
发布日期 | 2020-04-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