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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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辛集市恒瑞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辛集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辛集市恒瑞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货款、调试工费64300元及利息(利息以64300为基数,自2020年1月16日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一年期存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存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08元,减半收取计704元,由被告辛集市恒瑞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的应当在提交上诉状时一并交纳上诉费(就本判决结果整体不服的,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1408元,就本判决结果部分不服的,就不服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按照普通程序交纳相应的案件受理费),上诉费可向我院交纳,亦可向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直接交纳。上诉期满之日起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也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裁判日期 | 2020-03-24 |
发布日期 | 2020-04-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