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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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辛集市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信用卡纠纷 |
法院 | 辛集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偿还和支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辛集市支行中国农业银行金穗贷记卡(卡号:62×××10)2019年5月21日之前的透支本金、利息(含复利)、滞纳金、消费手续费52276.33元;之后的利息(含复利)、滞纳金按“中国农业银行金穗贷记卡领用合约(个人卡)”、“中国农业银行金穗贷记卡章程”约定的方法计算至被告实际给付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54元,公告费(数额以实际发生的票据确定)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的应当在提交上诉状时一并交纳上诉费(就本判决结果整体不服的,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1054元,就本判决结果部分不服的,就不服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按照普通程序交纳相应的案件受理费),上诉费可向我院交纳,亦可向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直接交纳。上诉期满之日起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也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裁判日期 | 2020-01-11 |
发布日期 | 2020-04-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