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4-03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石家庄嘉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辛集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被告石家庄嘉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全额退还原告***购房首付款176665元,赔偿原告***利息损失总额的80%(利息以176665元为基数,从2017年3月3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给付清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被告***、***、***、***对本判决第一项所列债务承担连带退还责任;

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834元,由被告石家庄嘉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的应当在提交上诉状时一并交纳上诉费,上诉费可向我院交纳,亦可向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直接交纳。上诉期满之日起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也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裁判日期 2019-12-26
发布日期 2020-04-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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