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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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昌吉回族自治州分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山支公司 平山远景物流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正定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山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损失14822.21元;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昌吉回族自治州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损失51444.24元;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昌吉回族自治州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被告平山远景物流有限公司垫付款45000元; 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26元,减半收取计1263元,由被告平山远景物流有限公司负担(本案受理费原告已预交,预交费用在本案执行时按本判决书确定的数额由被告一并向原告支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在上诉期限内向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缴纳上诉费(账户名称: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河北银行华兴支行;账号:62×××47)。逾期缴纳或在期限内不提出减、免、缓缴诉讼费申请的,按撤回上诉处理。 代理审判员谭建芳 二零一九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刘雪微 |
裁判日期 | 2019-12-18 |
发布日期 | 2020-04-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