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4-03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遵化市中腾出租汽车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院 遵化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原告遵化市中腾出租汽车有限公司承包金40600元及2018年4月1日起的违约金,2018年4月以1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5月至2019年2月每月分别递增3600元为基数,自2019年3月起以40600元为基数,2019年8月19日以前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上浮30%计付,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30%计付;

二、被告***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原告遵化市中腾出租汽车有限公司车辆检测验收费用770元。

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15元,减半收取407.5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12-09
发布日期 2020-04-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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