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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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襄阳中心支公司枣阳支公司 丹江口市鑫旺五交化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湖北省丹江口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襄阳中心支公司枣阳支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在鄂C×××××号轻型货车投保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限额范围内支付原告***赔偿款74857.79元。 二、原告***在收到上述赔偿款后返还被告***垫付的医疗费及护理费共计22381.9元。 三、被告丹江口市鑫旺五交化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支付原告***鉴定费2040元。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050元,减半收取1025元,由原告***负担404元,被告丹江口市鑫旺五交化有限公司负担621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该期间从法律文书确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
| 裁判日期 | 2019-12-25 |
| 发布日期 | 2020-04-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