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4-03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丰县支行
徐州悦丰置业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丰县支行偿还借款本金319887.32元及相应利息、罚息和复利[按照原被告签订的个人住房(商业用房)借款合同及个人贷款支付凭证的约定计算,应扣除已支付的利息122389.47元]

二、被告***、***不能清偿上述债务时,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丰县支行有权对苏(2019)丰县不动产证明第0009623号不动产登记证明书项下的抵押物进行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157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12-19
发布日期 2020-04-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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