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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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深圳市平健医药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服务合同纠纷 |
法院 | 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深圳市平健医药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应当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返还原告***人民币30000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28元,由原告负担人民币28元,由被告负担人民币300元,上述费用原告已预付,原告已预交的人民币300元,由本院予以退回。被告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元,拒不缴纳的,本院依法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10-26 |
发布日期 | 2021-10-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