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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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地王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清偿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地王支行贷款本金人民币65000元、分期手续费人民币5174.83元及利息、逾期还款违约金(截至2021年6月10日,利息为人民币13160.76元,逾期还款违约金为人民币2762.72元;之后的利息、逾期还款违约金依照本案合同约定及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自2021年6月11日起计至清偿之日止)。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976元,由被告负担。原告已预交的上述款项,由本院全部予以退回。被告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人民币976元,拒不缴纳的,本院依法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10-28 |
发布日期 | 2021-10-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