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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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市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支公司 苏州亿龙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市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19356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款项如采用银行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原告指定的账户,或者汇入本院账户,开户名: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斜塘支行;账号:10×××89。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8元,由被告***负担。此款项已由原告***预交,本院不再退还,由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起十日内支付原告***。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19-11-15 |
发布日期 | 2019-12-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