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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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 法院 | 利辛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利辛县众远建筑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利辛县信宜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为其垫付的借款本息1690800元及代偿资金占用费(代偿资金占用费以1690800元为基数,自2021年8月10日起至款清时止按年利率18%计算); 二、利辛县众远建筑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利辛县信宜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实现追偿权的费用20000元; 三、利辛县信宜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对利辛县人民医院自2020年9月23日至2023年9月22日期间的收费收入(收费项目包括医疗收入等全部业务收入)在上述第一项和第二项债务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四、利辛县荣安康医疗投资有限公司、深圳市皓轩宝通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和第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五、利辛县荣安康医疗投资有限公司、深圳市皓轩宝通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利辛县人民医院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利辛县众远建筑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追偿; 六、驳回利辛县信宜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1757元,由利辛县众远建筑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09-14 |
| 发布日期 | 2021-10-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