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案件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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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迈恺豪精密机械有限公司 苏州如福数控科技有限公司 海尔融资租赁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
法院 |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苏州迈恺豪精密机械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海尔融资租赁股份有限公司全部未付租金478,138.67元及留购价款100元(已抵扣保证金90,000元,其中保证金先抵扣截至2021年7月19日的延迟罚金6,138.67元,再抵扣未付租金83,861.33元); 二、被告苏州迈恺豪精密机械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海尔融资租赁股份有限公司自2021年7月2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迟延罚金(以未付租金478,138.67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 三、被告苏州迈恺豪精密机械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海尔融资租赁股份有限公司律师费损失10,000元; 四、被告***、***、苏州如福数控科技有限公司对被告苏州迈恺豪精密机械有限公司的的上述第一至三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苏州如福数控科技有限公司履行上述义务后,有权向被告苏州迈恺豪精密机械有限公司追偿; 五、驳回原告海尔融资租赁股份有限公司其余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531元,减半收取计4,765.50元,保全费2,943元,共计7,708.50元,由原告海尔融资租赁股份有限公司负担453.71元,被告苏州迈恺豪精密机械有限公司、***、***、苏州如福数控科技有限公司共同负担7,254.79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金融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8-25 |
发布日期 | 2021-10-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