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10-29 审理经过: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被告人保苏州分公司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飞腾达公司保险金142383元(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原告指定账号;或汇入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吴江分行营业部,账号:62×××60)。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84元,由被告人保苏州分公司司负担,并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直接给付原告飞腾达公司。原告飞腾达公司预交的诉讼费用本院不再退还。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裁判日期 2021-09-22
发布日期 2021-10-29 审理经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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