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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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南省分公司 海南公平司法鉴定中心 海口市第四人民医院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限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南省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赔偿人民币104354.85元; 二、限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赔偿人民币82860.76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17元(原告已全部缴交),由原告***负担143元,被告***负担67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8-11-12 |
| 发布日期 | 2020-04-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