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10-28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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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保险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赔偿原告***医疗费36,205.77元;

二、被告保险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赔偿原告***住院伙食补助费4,100元;

三、被告保险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赔偿原告***护理费9,646.84元;

四、被告保险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赔偿原告***交通费600元;

五、被告保险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赔偿原告***营养费1,500元;

六、被告保险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赔偿原告***误工费1,936.02元;

七、被告保险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赔偿原告***护理床费380元;

八、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45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裁判日期 2021-05-12
发布日期 2021-10-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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