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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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保险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赔偿原告***医疗费36,205.77元; 二、被告保险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赔偿原告***住院伙食补助费4,100元; 三、被告保险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赔偿原告***护理费9,646.84元; 四、被告保险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赔偿原告***交通费600元; 五、被告保险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赔偿原告***营养费1,500元; 六、被告保险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赔偿原告***误工费1,936.02元; 七、被告保险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赔偿原告***护理床费380元; 八、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45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裁判日期 | 2021-05-12 |
发布日期 | 2021-10-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