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预售纠纷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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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贵州禾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商品房预售纠纷 |
法院 | 贵州省清镇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贵州禾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退还原告***、***水、电、燃气、有线电视开通费为4010元,并以上述款项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活期存款利率标准支付原告***、***资金占用损失,计算期限从2014年5月22日起计算至实际退还之日止; 二、被告贵州禾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逾期办理商品房转移登记手续违约金(2015年10月9日起至被告办理初始登记之日即2019年11月12日止,以已付房475630元为基数,按日0.01%计算); 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33元,由被告贵州禾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逾期不提起上诉,则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原告可在二年内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
裁判日期 | 2019-12-30 |
发布日期 | 2020-04-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