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河南速达电动汽车科技有限公司 青岛宝聚冲压件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 法院 | 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河南速达电动汽车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原告青岛宝聚冲压件有限公司货款1711891.93元及违约金(违约金计算方式:以1711891.93元为基数,自2020年8月6日起按照年利率3.85%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从中扣除4000元)。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 二、驳回原告青岛宝聚冲压件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480元,由原告青岛宝聚冲压件有限公司负担13700元,被告河南速达电动汽车科技有限公司负担1678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06-11 |
| 发布日期 | 2021-10-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