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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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无锡市新吴区梅村街道协丰村股份经济合作社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无锡市新吴区梅村街道协丰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归还借款本金100000元并支付利息(以100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8月1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驳回无锡市新吴区梅村街道协丰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300元(此款已由无锡市新吴区梅村街道协丰村股份经济合作社预交),由***负担(无锡市新吴区梅村街道协丰村股份经济合作社要求本院退还其预交的案件受理费,本院予以退还。***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23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份,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裁判日期 | 2021-05-14 |
发布日期 | 2021-10-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