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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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吉林靖宇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吉林省靖宇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吉林省靖宇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吉0622民初11号 原告:吉林靖宇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李响,行长。 被告:***,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告:***,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原告吉林靖宇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2日立案。原告吉林靖宇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案按吉林靖宇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张诗涵 二零二零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杜明昱 |
裁判日期 | 2020-03-20 |
发布日期 | 2020-04-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