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于:2020-04-01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吉林临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吉林省临江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吉林省临江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吉0681民初235号

原告:吉林临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李新科,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吉林临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职员,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吉林临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职员,住***。

被告:***,女,****年*月**日出生,住***。

原告吉林临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19日立案。并于当日向原告送达案件受理费通知书。原告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应当按撤诉处理。

本案按吉林临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苑克建

二零二零年三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侯庆宇

裁判日期 2020-03-27
发布日期 2020-0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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