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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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吉林临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吉林省临江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吉林省临江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吉0681民初235号 原告:吉林临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李新科,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吉林临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职员,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吉林临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职员,住***。 被告:***,女,****年*月**日出生,住***。 原告吉林临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19日立案。并于当日向原告送达案件受理费通知书。原告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应当按撤诉处理。 本案按吉林临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苑克建 二零二零年三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侯庆宇 |
裁判日期 | 2020-03-27 |
发布日期 | 2020-04-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