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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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惠山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惠山支行归还借款本金243230.36元、期内利息18815.42元、罚息(截至2021年8月25日为7396.25元,自2021年8月26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243230.36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上一年度12月份5年期以上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加0.2基点再上浮50%计算)、期内欠息之复利(截至2021年8月25日为1878.7元,自2021年8月26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18815.42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上一年度12月份5年期以上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加0.2基点再上浮50%计算); 二、***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惠山支行支付律师代理费23610元; 三、对***的上述第一、二项债务及本案诉讼费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惠山支行有权以坐落于无锡市××房屋(不他项权证号为锡房他证字第H××9号)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480000元范围内优先受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819元,财产保全费2120元,合计4939元,由***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9-29 |
发布日期 | 2021-10-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