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江西黎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西省黎川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江西黎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5万元及截止2019年3月13日利息11721.14元,2019年3月14日至还清日止的利息按借款凭证约定计付。 二、原告江西黎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所有的用以抵押担保上述第一项债权的抵押物坐落在黎川县日峰镇后山湾73号不动产权证为赣(2017)黎川县不动产权0001488号房屋拍卖或变卖价款中享有优先受偿权利。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534元,减半收取计1767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5-31 |
| 发布日期 | 2020-04-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