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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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临湘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76000.00元及利息(以176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7月7日起按宁波银行贷款利率计算至借款偿清之日止,已收取的1500元从应支付的利息中扣除);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283元,由原告***承担283元,被告***承担2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8-05 |
发布日期 | 2021-10-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