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内蒙古厚威装饰材料有限责任公司 内蒙古自治区基本建设咨询投资有限公司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自治区分行 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自治区分公司 内蒙古祥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内蒙古祥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
| 法院 |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内蒙古厚威装饰材料有限责任公司给付原告内蒙古祥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债权本金460,000元,利息629,709.01元,孳息31,878元,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4,894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内蒙古厚威装饰材料有限责任公司负担;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内蒙古厚威装饰材料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8-12 |
| 发布日期 | 2020-04-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