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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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内蒙古齐华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山东金顺达集团有限公司 中融泰富资产管理(北京)有限责任公司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自治区分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融泰富资产管理(北京)有限责任公司、***、***、***、***对被告山东金顺达集团有限公司欠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自治区分行借款本金57067502.50元及利息、逾期罚息/复利(以本金57067502.50元为基数,自欠息之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合同约定计算的利率计算),在扣除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自治区分行从被告山东金顺达集团有限公司破产重整程序中分得的部分后,在1.2亿元范围内继续承担清偿责任,上述款项于该重整(破产)程序终结后十日内付清。 二、被告***对被告山东内蒙古齐华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欠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自治区分行垫支银行承兑汇票利息9644407.90元及复利、罚息(以利息9644407.90元为基数,自欠息之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约定计算的利率计算),在扣除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自治区分行从被告山东金顺达集团有限公司破产重整程序中分得的部分后,在4亿元范围内继续承担清偿责任,上述款项于该重整(破产)程序终结后十日内付清。 三、驳回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自治区分行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85107元,由被告中融泰富资产管理(北京)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1-16 |
| 发布日期 | 2020-04-0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