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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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佛山市南海区桂城大印坊彩印厂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佛山市飞梵印刷包装有限公司、刘权贵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佛山市南海区桂城大印坊彩印厂支付款项23600元。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95元(佛山市南海区桂城大印坊彩印厂已预交),由佛山市飞梵印刷包装有限公司、刘权贵负担,并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迳付予佛山市南海区桂城大印坊彩印厂。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8-30 |
发布日期 | 2021-10-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