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山东济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济南市济阳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山东济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25891.53元及相应利息(以本金240000元为基数,自2016年11月29日起至2017年9月30日止,按月利率9.42500‰计算;以本金225891.53元为基数,自2017年10月1日起至2017年11月16日止,按月利率9.42500‰计算;以本金225891.53元为基数,自2017年11月17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月利率9.42500‰的1.5倍计算。扣除已偿还借款利息22695.27元);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山东济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4100元及相应利息(以本金14100元为基数,自2017年10月2日起至2017年11月16日止,按月利率9.42500‰计算;以本金14100元为基数,自2017年11月17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月利率9.42500‰的1.5倍计算。); 三、被告***、***、***、***、***、***、***在最高限额360000元内对以上给付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履行期间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90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08-08 |
发布日期 | 2019-11-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