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害商标专用权纠纷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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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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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侵害商标专用权纠纷 |
| 法院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喀什市郭震食品商行立即停止销售侵犯原告新疆伊力特股份实业有限公司第18660810号“伊力柔雅”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行为; 二、被告喀什市郭震食品商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新疆伊力特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50000元(伍万元整); 三、驳回原告新疆伊力特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2800元,由原告新疆伊力特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20000元,由被告喀什市郭震食品商行负担28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本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2-20 |
| 发布日期 | 2020-04-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