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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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爱德森堡控股有限公司 南通卓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舒城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南通卓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安徽爱德森堡控股有限公司货款175260.74元; 二、被告南通卓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安徽爱德森堡控股有限公司至2021年8月2日的逾期付款违约金45154.63元,并自2021年8月3日起继续以175260.74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525%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三、被告南通卓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安徽爱德森堡控股有限公司保全费1770元; (上述第一、二、三项的履行期限为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 四、驳回原告安徽爱德森堡控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4246元,由原告负担402元,被告负担3844元。 (被告南通卓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应在裁判生效后七日内按照《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确定的方式交纳上述诉讼费用,逾期未交纳或未足额交纳的,本院将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七条的规定予以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随上诉状一同提交退还诉讼费用账号确认书并加盖公章)。 本案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须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人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裁判日期 | 2021-09-06 |
发布日期 | 2021-10-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