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4-03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石河子北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新疆西部绿珠果蔬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八师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撤销石河子市人民法院(2018)兵9001民初5984号民事判决;

二、被上诉人新疆西部绿珠果蔬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被上诉人***工程款800000元;

三、被上诉人新疆西部绿珠果蔬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被上诉人***工程款利息53833.3元;

四、上诉人石河子北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

五、驳回被上诉人***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延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612元(被上诉人***已预交),由被上诉人新疆西部绿珠果蔬有限公司负担,与上述案款同时给付被上诉人***;二审案件受理费12338元,由上诉人石河子北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2020-03-16
发布日期 2020-04-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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