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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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西安鹏程铁路物资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300000元,并支付利息(1、以1300000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2%为准计算2017年5月9日之日至2020年8月19日期间的利息;2、以130000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为准计算2020年8月20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偿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驳回原告***其余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26546元,由被告***承担。因原告已预交,被告***在支付上述款项时将其承担的诉讼费用一并支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8-24 |
发布日期 | 2021-10-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