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作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新疆建力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陕西隆翔停车设备集团有限公司 新疆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检测中心 新疆塔建瑞大钢结构有限责任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定作合同纠纷 |
法院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市人民法院(2018)新2901民初3008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即解除陕西隆翔停车设备集团有限公司与新疆塔建瑞大钢结构有限责任公司签订的《外协加工协议》;新疆塔建瑞大钢结构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向陕西隆翔停车设备集团有限公司退还预付款663,875.90元,驳回陕西隆祥停车设备集团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二、撤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市人民法院(2018)新2901民初3008号民事判决第四项,即陕西隆翔停车设备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向新疆塔建瑞大钢结构有限责任公司支付鉴定费50,000元。 三、撤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市人民法院(2018)新2901民初3008号民事判决第六项,即驳回新疆塔建瑞大钢结构有限责任公司其他反诉诉讼请求。 四、变更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市人民法院(2018)新2901民初3008号民事判决第三项为陕西隆翔停车设备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向新疆塔建瑞大钢结构有限责任公司支付赔偿款411,178.17元,后陕西隆翔停车设备集团有限公司自行将新疆塔建瑞大钢结构有限责任公司已制作完成的钢结构(钢柱)共计68,613.03公斤运走。 五、驳回新疆塔建瑞大钢结构有限责任公司其他反诉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21,760.92元,由陕西隆祥停车设备集团有限公司负担7,682.5元,新疆塔建瑞大钢结构有限责任公司负担14,078.4元;二审案件受理费9,565.53元,由陕西隆祥停车设备集团有限公司负担8,485.4元,新疆塔建瑞大钢结构有限责任公司负担1,080.1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0-03-30 |
发布日期 | 2020-04-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