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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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东莞市大岭山旭丰木业经营部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东莞市大岭山旭丰木业经营部(黄惠康)支付货款61302元及逾期利息(以61302元为基数,自2019年8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至2019年8月19日,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限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至付清之日)。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减半收取受理费699.54元,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21-10-30 |